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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外遇辯「性與愛應分離」拒賠前夫慰撫金 法官嗆「不要亂結婚」判賠30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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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朱姓女子因外遇遭李姓前夫提告求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,但她認為「性與愛應分離」,也就是性行為與婚姻關係應脫鉤,她還向法官稱在外國結婚後都還能交男女朋友,因此不願賠償,但法官鄭重道「這裡就不是外國」,並直言不想負忠誠義務就不要亂結婚,判朱女與陳姓外遇對象賠償30萬元。
判決書指出,李男與朱女婚後育有1女,家庭生活幸福美滿,不料之後朱女竟出軌陳男,朱女還向李男坦承與陳男多次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,不久後李男與朱女離婚,結束4年的短暫婚姻。
離婚後,李男心情鬱結難消,不僅要面對女兒詢問為何父母要分開,還要肩負工作及扶養子女的重擔,幾度因身心嚴重受創而萌生輕生念頭,為此,他決定向屏東地方法院對朱女與陳男提出損害賠償告訴,要求對方賠償1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。
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41103002430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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